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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已废止
公司在发生无法预测的重大事件后一个工作日内,应当向公司监管机关报告。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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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