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时,应当编制并公布重大事件公开说明书或者说明书。

重大事件是指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以及对公司股东权益或者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所列的各种情况。

重大事件公开说明书或者说明书应当在公布后7日内报公司监管机关备案。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