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妨碍、阻挠地质灾害监测、搬迁避让和治理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