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弄虚作假,或承担的项目出现质量事故,或未按要求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