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弄虚作假,或承担的项目出现质量事故,或未按要求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