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