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章 地质灾害治理与搬迁避让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