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与主体工程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建设工程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