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