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测绘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已修改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地图制图主区面积低于地图图幅面积的三分之二的;(二)在地图或者地图产品标载国家机关、医院、学校、图书馆、车站、民用机场等公共地理信息收取费用的;(三)经审核批准用于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或者地图产品样图或者样品未报送备案的。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