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测绘条例/第八章 测量标志设置和保护第六十七条已修改工程建设影响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或者使其失去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迁建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