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已修改

测量标志应当科学布点,合理设置。

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使用土地或者建筑物的,设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需要补偿的,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