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