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已修改禁止在公共场所的地面上晾晒物品。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