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指定的地点装载、倾倒和消纳;

(二)不得沿途丢弃、随意倾倒;

(三)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四)驶离现场时保持车辆整洁。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可以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