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已修改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指定的地点装载、倾倒和消纳;(二)不得沿途丢弃、随意倾倒;(三)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四)驶离现场时保持车辆整洁。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可以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