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个人饲养的犬只等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饲养人对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应当即时予以清除。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