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排污单位拒不履行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作出的责令停业、关闭、停产整治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或者限制向排污单位供水、供电、供气的决定,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应当配合。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