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露天开采、石料加工作业未采取密闭、围挡、喷淋、吸尘、矿区道路硬化等防尘措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停业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矿石物料、废石、废渣等存放场所未采取严密围挡、设置防尘网或者防尘布等防尘措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停业整治。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