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推广使用清洁能源车辆计划,合理规划建设充电桩、加气站等清洁能源车辆配套设施。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落实清洁能源车辆购置补贴等政策。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公共交通、环境卫生等行业应当推广使用清洁能源车辆,逐年提高新增或者更新出租车、公务用车的清洁能源车辆比例。新增或者更新城市公共汽车应当采用清洁能源车辆。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