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对电磁环境保护区内被保护的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未停止使用的,由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采取技术手段予以制止,可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有无线电台执照的可以依法吊销,并可依法收回由本省指配的无线电频率。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