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已修改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取证;(二)要求被检查、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资料;(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询问笔录;(四)责令停止使用;(五)实施必要的技术性措施,制止或者阻断非法无线电发射;(六)依法查封、暂扣非法或者产生有害干扰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可以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