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发射功率等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

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

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改变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技术参数。

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核准证书。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