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与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根据本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和无线电频率使用规划编制无线电站址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无线电站址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