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开放部分无线电频率作为公众无线电频率,并制定公众无线电频率的适用范围、功率等技术规范,向社会公布。

使用公众无线电频率,无需申请频率指配许可和办理无线电台执照,无需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