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罚款:(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规定备案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发生变更事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的,处以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指派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人员从事中介咨询、经纪业务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