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水资源污染,植树种草,保护自然植被,涵养水源,改善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