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水资源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