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城镇违法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规定第十六条所称不能拆除的城镇违法建筑:
(一)部分拆除影响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或者整体拆除影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的;
(二)现有拆除技术条件和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的;
(三)拆除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城管执法部门在认定不能拆除的城镇违法建筑时,应当会同规划、土地、住建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或者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单位进行鉴定;案情重大、复杂的,还应当征求该违法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