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城镇违法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一)已经构成改变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的;
(二)侵占城市水源地或者对城市水源地构成污染威胁的;
(三)侵占现有的或者城市规划确定保留的城市公共绿地、文物保护区、市政基础用地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的;
(四)对城市风景旅游区的环境构成直接影响的;
(五)侵占经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控制红线或者直接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的;
(六)对机场、铁路的正常运行构成直接影响的;
(七)对城市电讯广播通道构成直接影响的;
(八)对城市消防安全、防洪防汛等构成直接影响的;
(九)侵占城市高压供电走廊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
(十)在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控制区范围和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旧城改建区域内擅自进行建设的;
(十一)有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的情况,后果严重、不拆除难以补救的。
没收的建筑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由财政等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