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筑信息共享机制,利用违法建筑监控系统、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城市管理视频监控、卫星遥感监测、电子政务网络、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和信息资源,实现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共享。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将立案的违法建筑及查处情况在本部门网站上公布。
规划部门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和规划许可信息,在放线、验线和规划核实等日常规划管理工作中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函告城管执法部门。
住建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施工许可项目,发现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行为,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函告城管执法部门。
城管执法部门需要查询、复制与违法建筑有关的资料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无偿提供;在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工作中需要相关职能部门提供专业认定意见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助函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明确的专业认定意见并附相关依据。情况复杂不能按时提供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