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有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城乡规划管理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或者其他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干预城乡规划正常管理工作等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