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逾期之日起15日内向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报告,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程、清理现场等措施。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