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有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一)违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划条件编制城乡规划的;(二)在规划成果市弄虚作假,欺骗规划审批机关的;(三)收受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贿赂的。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