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3

In force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违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划条件编制城乡规划的;

(二)在规划成果市弄虚作假,欺骗规划审批机关的;

(三)收受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贿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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