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简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市辖区、特定地区设立派出机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简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主城区以外的镇人民政府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主城区以外的镇、国有农(林)场、村庄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城乡规划工作。

街道办事处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