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十三条有效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下列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在主城区、特定地区(不含主城区以外的国有农场、林场)规划区内的,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二)在主城区以外的镇,国有农(林)场规划区内的,向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