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十二条有效经依法收回的土地,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撤销被收回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重新出让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提供规划条件;未重新提供规划条件的,收回土地不得出让。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