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主城区以外的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主城区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