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六条有效交通、给排水、电力、通信、绿地、水利水系、燃气等各类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者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30日内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专项规划的编制成果应当达到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直接编制依据的深度要求。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