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五条有效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主城区以外的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综合防灾减灾设施用地等。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