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二条有效主城区以外的镇总体规划,由本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30天内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主城区以外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国有农(林)场场部相邻或者相互交错的,由主城区以外的镇人民政府会同国有农(林)场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30天内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主城区内的镇,不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