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废止

公众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下列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事项:

(一)制定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法规、规章、政策、标准,编制规划;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三)监督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四)调查重大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事件;

(五)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