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废止

支持司法机关设立环境资源专业内设机构,加大对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力度。

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环境诉讼案件中提出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和反馈。本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对象的,应当在六十日内书面反馈,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已明确反馈期限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