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义务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并有权对损毁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