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五章 交通安全管理第三十九条已废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路政管理部门接到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报告后,应当相互通告,并及时赶到事故发生地点,实施救援,按各自职责分工,勘查现场和路产损失,疏导交通,尽快恢复正常交通秩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涉及高速公路路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时,应当通知路政管理部门,处理路产损失的赔偿。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车辆,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缉查。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