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查处破坏、盗窃、损坏高速公路设施的行为,追缴盗窃的公路设施,取缔非法设置的摊点、加水点等,保障高速公路行车安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