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标志、标线、标桩、界桩以及其他附属设施;不得填埋高速公路边沟、开设平面交叉道口。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