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阻断高速公路。因工程建设等确需占用、挖掘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附属设施,跨越或者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架埋设管线及修建地下构筑物,以及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及修建地下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路政管理部门批准。

因工程建设损坏已有公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撤离现场前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高速公路改扩建时,相关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签订的合同将其设施迁移。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