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高速公路互通出入口、服务区的增设或者关停,应当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和符合高速公路建设规定为原则,并报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