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废止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各类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