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规划条件对变更的内容进行审查;

(三)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公示,并可以通过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允许变更许可内容的,出具同意的书面意见。

变更许可内容违反规划条件的,不得批准。

已领取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建设项目,不得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

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建设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有关合同和发改、土地、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